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活動,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機動車車身廣告的發布、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機動車車身,采取安裝、懸掛、張貼、噴涂、繪制等形式,設立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藍田縣、周至縣的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開發區范圍內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進行管理。
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車身廣告設置的具體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征得市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在車身外側進行廣告設置,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反光材料設置車身廣告;
(二)改變車輛技術參數和車輛主體顏色;
(三)設置音響、照明設備;
(四)設置實物廣告;
(五)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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