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9月9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馬興瑞
2019年9月23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確保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省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等8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1996年5月9日粵府函〔1996〕141號發布,1998年4月28日粵府令第36號修改,2002年5月28日粵府令第75號修改)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條中的“行政監察部門”、第十條中的“或同級監察部門”、第十一條中的“或監察部門”刪去。
(二)將第三條中的“物價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三條中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1996年12月23日粵府令第9號發布,2017年7月20日粵府令第242號修改)
修改內容:
(一)將第二條中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公安(邊防)、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公安、市場監督管理”。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中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三、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1999年11月15日粵府令第54號發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修改)
修改內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刪去。
四、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2011年8月23日粵府令第162號發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刪去。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物價”修改為“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刪去“質量技術監督”。
(三)將第十二條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生豬屠宰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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